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83年度繼字第118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秀滿 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被繼承人 林河鑑 與債務人林秀滿共有新竹市○○段00地號等土地,經鈞院執行處函請聲請人提出土地共有人名冊,倘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除戶證明、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為此聲請閱覽鈞院83年度繼字第118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本院83年度繼字第118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內文書,惟該案卷宗保存期限屆滿業已銷毀在案,有本院調案單可憑。聲請人聲請閱卷之本院83年度繼字第118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既經銷毀,即無從調閱,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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