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樂志玄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樂志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樂志玄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99年度交易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039號核准假釋在案,並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0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2月16日,爰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月雲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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