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1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劉遊燕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金澤 (原名 高興明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