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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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05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晉瑩 債務人 王克花
一、債務人黃晉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一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四一七,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八三四計算之違約金。如債務人黃晉瑩不依約給付上開債務,由債務人王克花代負一般保證之給付責任。
二、債務人黃晉瑩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叁拾萬肆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一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六一七,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二三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務人黃晉瑩不依約給付上開債務,由債務人王克花代負一般保證之給付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