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信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信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信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5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倘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者,即合乎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與各罪是否已執行完畢無關。縱其中一罪已先執行完畢,亦不影響檢察官得就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及104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判要旨參照)。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至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8至36、41至42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如附表編號1、4至
7、37至40、43至45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4至5所示之罪,曾經高雄地院分別以10
7年度簡字第291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5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
6至7、8至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7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1年8月確定;編號13至36、37至40、41至42所示之罪,曾經高雄地院分別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86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6月確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56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5月確定;編號44至4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44、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之刑。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5所示45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19年10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及其餘所示宣告刑之總合(即有期徒刑11年
7月),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外部限制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等情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8至36、41至42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如附表編號1、4至7、37至40、43至4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均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已執行完畢,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查,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莉君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29日│107年6月28日│107年7月4日│├────┼──────────┼──────────┼──────────┤│偵查(自│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訴)機關│107年度毒偵字第1941│107年度偵字第12905、│107年度偵字第12905、││年度案號│號│12336號│12336號│├─┬──┼──────────┼──────────┼──────────┤│最│法院│臺北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728號│107年度簡字第2912號│107年度簡字第2912號││事││││││├──┼──────────┼──────────┼──────────┤│實│判決│107年10月26日│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5日││││││││審│日期││││├─┼──┼──────────┼──────────┼──────────┤││法院│臺北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728號│107年度簡字第2912號│107年度簡字第2912號││││││││判├──┼──────────┼──────────┼──────────┤││判決│107年11月13日│107年11月22日│107年11月22日││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否│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助字第995號│107年度執字第13323號│107年度執字第13323號│││(已執畢)├──────────┴──────────┤│││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0日│107年6月12日│107年6月19日│├────┼──────────┼──────────┼──────────┤│偵查(自│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訴)機關│107年度偵字第12768、│107年度偵字第12768、│107年度偵字第8811、││年度案號│13575號│13575號│8314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520│107年度審易字第1520│107年度易字第277號││事││號│號│││├──┼──────────┼──────────┼──────────┤│實│判決│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2月18日││││││││審│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520│107年度審易字第1520│107年度易字第277號││││號│號│││判├──┼──────────┼──────────┼──────────┤││判決│107年12月3日│107年12月3日│108年1月15日││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否│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40號│108年度執字第340號│108年度執字第618號││├──────────┴──────────┼──────────┤││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18日19時至同│107年8月14日│107年8月17日│││月20日0時10分間某時│││├────┼──────────┼──────────┼──────────┤│偵查(自│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訴)機關│107年度偵字第8811、│107年度偵字第8811、│107年度偵字第8811、││年度案號│8314號│8314號│8314號│├─┬──┼──────────┼──────────┼──────────┤│最│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77號│107年度易字第277號│107年度易字第277號││事││││││├──┼──────────┼──────────┼──────────┤│實│判決│107年12月18日│107年12月18日│107年12月18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77號│107年度易字第277號│107年度易字第277號││││││││判├──┼──────────┼──────────┼──────────┤││判決│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否│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18號│108年度執字第621號│108年度執字第621號││├──────────┼──────────┴──────────┤││編號6至7應執行有期徒│編號8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刑1年3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18日│107年8月18日│107年8月20日│├────┼──────────┼──────────┼──────────┤│偵查(自│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訴)機關│107年度偵字第8811、│107年度偵字第8811、│107年度偵字第8811、││年度案號│8314號│8314號│8314號│├─┬──┼──────────┼──────────┼──────────┤│最│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77號│107年度易字第277號│107年度易字第277號││事││││││├──┼──────────┼──────────┼──────────┤│實│判決│107年12月18日│107年12月18日│107年12月18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77號│107年度易字第277號│107年度易字第277號││││││││判├──┼──────────┼──────────┼──────────┤││判決│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否│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18號│108年度執字第621號│108年度執字第621號││├──────────┴──────────┴──────────┤││編號8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3日│107年7月9日│107年7月29日│├────┼──────────┼──────────┼──────────┤│偵查(自│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訴)機關│107年度偵字第17045、│107年度偵字第17045、│107年度偵字第17045、││年度案號│14117、15100、15493│14117、15100、15493│14117、15100、15493│││、15825、16706、│、15825、16706、│、15825、16706、│││17505、18265號│17505、18265號│17505、18265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事││、1864號│、1864號│、1864號││├──┼──────────┼──────────┼──────────┤│實│判決│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19日││││││││審│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864號│、1864號│、1864號││判├──┼──────────┼──────────┼──────────┤││判決│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編號13至3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日│107年8月2日│107年8月11日│├────┼──────────┼──────────┼──────────┤│偵查(自│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訴)機關│107年度偵字第17045、│107年度偵字第17045、│107年度偵字第17045、││年度案號│14117、15100、15493│14117、15100、15493│14117、15100、15493│││、15825、16706、│、15825、16706、│、15825、16706、│││17505、18265號│17505、18265號│17505、18265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事││、1864號│、1864號│、1864號││├──┼──────────┼──────────┼──────────┤│實│判決│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19日││││││││審│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864號│、1864號│、1864號││判├──┼──────────┼──────────┼──────────┤││判決│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編號13至3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21日│107年7月3日│107年7月11日│├────┼──────────┼──────────┼──────────┤│偵查(自│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訴)機關│107年度偵字第17045、│107年度偵字第17045、│107年度偵字第17045、││年度案號│14117、15100、15493│14117、15100、15493│14117、15100、15493│││、15825、16706、│、15825、16706、│、15825、16706、│││17505、18265號│17505、18265號│17505、18265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事││、1864號│、1864號│、1864號││├──┼──────────┼──────────┼──────────┤│實│判決│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19日││││││││審│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864號│、1864號│、1864號││判├──┼──────────┼──────────┼──────────┤││判決│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編號13至3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26日│107年7月23日│107年8月1日│├────┼──────────┼──────────┼──────────┤│偵查(自│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訴)機關│107年度偵字第17045、│107年度偵字第17045、│107年度偵字第17045、││年度案號│14117、15100、15493│14117、15100、15493│14117、15100、15493│││、15825、16706、│、15825、16706、│、15825、16706、│││17505、18265號│17505、18265號│17505、18265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事││、1864號│、1864號│、1864號││├──┼──────────┼──────────┼──────────┤│實│判決│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19日││││││││審│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864號│、1864號│、1864號││判├──┼──────────┼──────────┼──────────┤││判決│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編號13至3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日│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13日│├────┼──────────┼──────────┼──────────┤│偵查(自│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訴)機關│107年度偵字第17045、│107年度偵字第17045、│107年度偵字第17045、││年度案號│14117、15100、15493│14117、15100、15493│14117、15100、15493│││、15825、16706、│、15825、16706、│、15825、16706、│││17505、18265號│17505、18265號│17505、18265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事││、1864號│、1864號│、1864號││├──┼──────────┼──────────┼──────────┤│實│判決│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19日││││││││審│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864號│、1864號│、1864號││判├──┼──────────┼──────────┼──────────┤││判決│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編號13至3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28│29│3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4日│107年7月9日│107年7月22日│├────┼──────────┼──────────┼──────────┤│偵查(自│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訴)機關│107年度偵字第17045、│107年度偵字第17045、│107年度偵字第17045、││年度案號│14117、15100、15493│14117、15100、15493│14117、15100、15493│││、15825、16706、│、15825、16706、│、15825、16706、│││17505、18265號│17505、18265號│17505、18265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事││、1864號│、1864號│、1864號││├──┼──────────┼──────────┼──────────┤│實│判決│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19日││││││││審│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864號│、1864號│、1864號││判├──┼──────────┼──────────┼──────────┤││判決│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編號13至3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31│32│3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23日│107年7月29日│107年8月6日│├────┼──────────┼──────────┼──────────┤│偵查(自│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訴)機關│107年度偵字第17045、│107年度偵字第17045、│107年度偵字第17045、││年度案號│14117、15100、15493│14117、15100、15493│14117、15100、15493│││、15825、16706、│、15825、16706、│、15825、16706、│││17505、18265號│17505、18265號│17505、18265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事││、1864號│、1864號│、1864號││├──┼──────────┼──────────┼──────────┤│實│判決│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19日││││││││審│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864號│、1864號│、1864號││判├──┼──────────┼──────────┼──────────┤││判決│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編號13至3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34│35│3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4日│107年7月29日│107年8月11日│├────┼──────────┼──────────┼──────────┤│偵查(自│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訴)機關│107年度偵字第17045、│107年度偵字第17045、│107年度偵字第17045、││年度案號│14117、15100、15493│14117、15100、15493│14117、15100、15493│││、15825、16706、│、15825、16706、│、15825、16706、│││17505、18265號│17505、18265號│17505、18265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事││、1864號│、1864號│、1864號││├──┼──────────┼──────────┼──────────┤│實│判決│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19日││││││││審│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1864號│、1864號│、1864號││判├──┼──────────┼──────────┼──────────┤││判決│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108年度執字第8458號││├──────────┴──────────┴──────────┤││編號13至3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37│38│3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6日│107年7月15日│107年7月26日│├────┼──────────┼──────────┼──────────┤│偵查(自│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訴)機關│107年度毒偵字第3090│107年度毒偵字第3090│107年度毒偵字第3090││年度案號│、3326、3459、3895號│、3326、3459、3895號│、3326、3459、3895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567│107年度審訴字第1567│107年度審訴字第1567││事││號│號│號││├──┼──────────┼──────────┼──────────┤│實│判決│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審│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567│107年度審訴字第1567│107年度審訴字第1567││││號│號│號││判├──┼──────────┼──────────┼──────────┤││判決│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否│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972號│108年度執字第3972號│108年度執字第3972號││├──────────┴──────────┴──────────┤││編號37至40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編號│40│41│4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12日│107年6月16日│107年7月15日│├────┼──────────┼──────────┼──────────┤│偵查(自│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訴)機關│107年度毒偵字第3090│107年度毒偵字第3090│107年度毒偵字第3090││年度案號│、3326、3459、3895號│、3326、3459、3895號│、3326、3459、3895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567│107年度審訴字第1567│107年度審訴字第1567││事││號│號│號││├──┼──────────┼──────────┼──────────┤│實│判決│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審│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567│107年度審訴字第1567│107年度審訴字第1567││││號│號│號││判├──┼──────────┼──────────┼──────────┤││判決│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否│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972號│108年度執字第3972號│108年度執字第3972號││├──────────┼──────────┴──────────┤││編號37至40應執行有期│編號41至42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徒刑2年1月。││└────┴──────────┴─────────────────────┘┌────┬──────────┬──────────┬──────────┐│編號│43│44│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7日│107年6月26日至27日間│107年8月19日││││某時││├────┼──────────┼──────────┼──────────┤│偵查(自│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訴)機關│107年度毒偵字第2481│107年度毒偵字第2417│107年度毒偵字第2417││年度案號│號│、2679號│、2679號│├─┬──┼──────────┼──────────┼──────────┤│最│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70│108年度審訴字第44、│108年度審訴字第44、││事││號│50號│50號││├──┼──────────┼──────────┼──────────┤│實│判決│108年1月11日│108年3月8日│108年3月8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70│108年度審訴字第44、│108年度審訴字第44、││││號│50號│50號││判├──┼──────────┼──────────┼──────────┤││判決│108年2月12日│108年4月2日│108年4月2日││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否│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68號│108年度執字第2366號│108年度執字第2366號│││├──────────┴──────────┤│││編號44至4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