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22號聲請人 陳智龍 (即財團法人竹師文教基金會執行董事)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竹師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又事務所固為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事項之一,惟並非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如章程載有事務所之地址而事後變更時,僅生法人已登記事項之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與捐助章程之變更無涉,此觀民法第60條第2項、第61條至第63條、第65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等規定自明(司法院86年11月13日秘臺廳民三字第21392號函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竹師文教基金會之執行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3年8月10日報經新竹市政府核准,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茲因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107年2月5日第10屆第2次會議決議作成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之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竹師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修訂新舊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竹師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107年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12頁、第15至18頁、第29頁)。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內容,第4條為變更會址,揆諸前引說明,僅屬變更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第17條僅係條文用語文字之修正,核均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
┌───┬───────┬───────┬──────┐│條項│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4條│本會會址設於新│本會會址設於新│配合本會主事│││竹市○○路○○號│竹市○○路393│務所變更登記│││。│巷71弄4號。│。│├───┼───────┼───────┼──────┤│第17條│本會以每年一月│本會以每年一月│將錯誤之決算│││一日至十二月三│一日至十二月三│改為正確之預│││十一日為業務及│十一日為業務及│算。│││會計年度,每年│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核備。││││一、上年度業務│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決算。││││二、本年度業務│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決算。││││三、財產清冊(│三、財產清冊(││││附有關憑據影本│附有關憑據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