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873號債權人 梁睿著 債務人 黃瑩興
宋安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瑩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陸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瑩興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宋安琪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宋安琪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宋安琪為一般保證人,其關於債務人宋安琪請求負連帶清償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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