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4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4949號聲請人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儒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RosalieM.Mahinay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利率(聲請狀內容與本票不符)。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