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8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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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8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87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安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馬克興 告訴被告陳建安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354條之教唆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嗣被告陳建安與告訴人馬克興業已達成和解,被告陳建安並已依和解內容賠償告訴人新臺幣6萬元之損害,此有告訴人書立之賠款收據1紙附卷可考,茲據告訴人馬克興具狀撤回告訴,此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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