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慶文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62號、106年度執字第4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慶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賴慶文因竊盜等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3日│105年10月28日│105年10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572號│第28854號│第2731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6號│105年度簡字第271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355││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25日│105年12月9日│105年11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6號│105年度簡字第271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355││判決││││號││├────┼──────────┼──────────┼──────────┤││判決│106年2月20日│106年3月1日│106年2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398號│第4315號│第45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