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佳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葉佳斌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63、4014、422
9、6191號及111年度毒偵字第13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别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5月24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63、4014、4229、6191號及111年度毒偵字第13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如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毒品均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另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另送鑑用罄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從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庭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重量鑑定報告1【110年度毒偵字第1363號】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淨重2.8977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一)(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363號卷第105頁)2【110年度毒偵字第1363號】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淨重0.7901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三)(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363號卷第109頁)3【110年度毒偵字第1363號】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片(含包裝袋)1顆淨重1.1254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一)(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363號卷第105頁)4【110年度毒偵字第4014號】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淨重1.0101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6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一)(見110年度毒偵字第4014號卷第75頁)5【110年度毒偵字第4229號】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2包總計淨重2.1130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6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見110年度毒偵字第4229號卷第80頁)6【111年度毒偵字第1336號】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淨重1.486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3月1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336號卷第129頁)7【110年度毒偵字第6191號】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淨重0.5497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二)(見110年度毒偵字第6191號卷第1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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