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805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潘炳煌 債務人鼎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緯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壹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陸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叁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