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8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玉隆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玉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周玉隆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0日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於99年3月15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於101年2月29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
1年度審易字第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於101年5月28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6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於101年6月29日經本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101年度易字第15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三案,復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2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經與上揭所宣告之有期徒刑5月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於
101年9月27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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