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6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編號七關於「757號(橫軍通訊行)」之記載及編號八關於「176號(全虹電信彰化站前店)」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南投縣○○鎮○○路○○○號(橫軍通訊行)」及「彰化縣彰化市○○路○○○號(全虹電信彰化站前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編號七關於「757號(橫軍通訊行)」之記載及編號八關於「176號(全虹電信彰化站前店)」之記載,顯分別係「南投縣○○鎮○○路○○○號(橫軍通訊行)」及「彰化縣彰化市○○路○○○號(全虹電信彰化站前店)」之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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