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聲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聲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再字第83號至93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再審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彥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救助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及日期」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勞動事件準用之,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5條即明。
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及日期」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均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附表「補費裁定案號及日期」欄所示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該等裁定業均於民國112年7月12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各卷宗出處見附表「送達證書出處」欄所示)。然再審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各卷宗出處見附表「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出處」欄所示),依上揭說明,本件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聲請再審事件均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勞動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施怡愷附表:編號聲請再審案號原確定裁定案號及日期補費裁定案號及日期送達證書出處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出處1112年度勞聲再字第83號112年度勞補字第17號(112年2月18日)112年度勞補字第54號(112年6月30日)第36頁第38-50頁2112年度勞聲再字第84號112年度勞補字第45號(112年2月18日)112年度勞補字第62號(112年6月30日)第36頁第38-50頁3112年度勞聲再字第85號112年度勞補字第31號(112年2月24日)112年度勞補字第66號(112年6月30日)第38頁第40-52頁4112年度勞聲再字第86號112年度勞補字第20號(112年2月24日)112年度勞補字第70號(112年6月30日)第38頁第40-52頁5112年度勞聲再字第87號112年度勞補字第17號(112年2月24日)112年度勞補字第73號(112年6月30日)第38頁第40-52頁6112年度勞聲再字第88號112年度勞補字第42號(112年2月24日)112年度勞補字第76號(112年6月30日)第38頁第40-52頁7112年度勞聲再字第89號111年度救字第14號(112年2月24日)112年度勞補字第77號(112年6月30日)第38頁第40-52頁8112年度勞聲再字第90號112年度勞聲再字第14號(112年6月30日)112年度勞補字第78號(112年6月30日)第40頁第42-52頁9112年度勞聲再字第91號112年度勞補字第32號(112年3月1日)112年度勞補字第79號(112年6月30日)第38頁第40-52頁10112年度勞聲再字第92號112年度勞補字第24號(112年3月7日)112年度勞補字第85號(112年6月30日)第36頁第38-50頁11112年度勞聲再字第93號112年度勞聲再字第27號(112年3月10日)112年度勞補字第96號(112年6月30日)第36頁第38-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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