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銀曜飾品精品店林仕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菁華光學眼鏡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8,29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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