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聲請人 溫峻毅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14號裁定於民國104年4月2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次查,依據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管理人之報告,其財產僅有存款新台幣17
8元,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三、嗣本院函請全體債權人就上開狀況在文到10日內表示意見,逾期,視為無意見,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04年9月22日台新總債管二部字第00000000000號函表示無意見外,其他債權人均未表示意見。亦有該函文及本院104年9月15日雄院隆104司執消債清強字第40號函及回執附卷可參,堪認本件聲請人財產已無法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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