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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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35號聲請人 胡平讚 相對人 戴勝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戴勝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4,8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8年6月2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戴勝逢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5年
7月30日起至108年6月2日止,於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戴勝逢於期限屆至後未清償本金,尚欠本金50萬元及其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戴勝逢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23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佳冬│昌北││844││0│26│04.49│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