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補字第25號
原 告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
原告與被告富邦管理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26,509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未
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