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77號原告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被告 林萬枝林聖翰 之繼承人
林王碧慧 即林聖翰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有250,860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2頁),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陳映如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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