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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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53號原告五都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盈瑩 被告興和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啓正 被告黃苡甄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參萬玖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參萬玖仟壹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陳映如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楊玉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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