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志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志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志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何志旭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有期徒刑確定,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附表:受刑人何志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5日│104年5月18日│104年5月1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985號│104年度偵字第3985號│104年度偵字第398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87號│104年度訴字第387號│104年度訴字第387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0日│104年10月20日│104年10月2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87號│104年度訴字第387號│104年度訴字第387號││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9日│104年11月9日│104年11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附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同左)│(同左)│││4年度執字第2985號(編號│││││1-9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9日│104年5月29日│104年6月1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985號│104年度偵字第3985號│104年度偵字第398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87號│104年度訴字第387號│104年度訴字第387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0日│104年10月20日│104年10月2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87號│104年度訴字第387號│104年度訴字第387號││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9日│104年11月9日│104年11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附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同左)│(同左)│││4年度執字第2985號(編號│││││1-9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27日│104年6月28日│104年6月2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985號│104年度偵字第3985號│104年度偵字第398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87號│104年度訴字第387號│104年度訴字第387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0日│104年10月20日│104年10月2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87號│104年度訴字第387號│104年度訴字第387號││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9日│104年11月9日│104年11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附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同左)│(同左)│││4年度執字第2985號(編號│││││1-9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4日至104年7│││││月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588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55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2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55號││││決││││││├────┼────────────┼────────────┼────────────┤││確定日期│105年2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案件││││├─────────┼────────────┼────────────┼────────────┤│附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