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告弘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偉倫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
郭凌豪 律師受告知人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振民 被告竣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美英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
黃于庭 律師 連雲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