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7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雅慧┌───────────────────────────────────────────────────────┐│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3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97年4月10日│8,500元│LA0000000││││立人高級中學廖福│行│││││││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