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 張佰蓉 被告 蔡聰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