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 陳金容 、 杜忠翔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4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9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