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附民字第230號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林欣苑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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