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747號原告 潘朝金 被告 阮氏 金蓮 (NGUYEN.THI.KIM.LIEN)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7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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