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764號債權人 蘇世藩 債務人銳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鄭緯綸
一、㈠債務人銳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肆萬元,及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鄭緯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1│260,000元│107年6月11日│6││├──┼───────┼────────┼────┼────┤│2│230,000元│107年6月4日│6││├──┼───────┼────────┼────┼────┤│3│150,000元│107年5月29日│6││├──┼───────┼────────┼────┼────┤│4│260,000元│107年6月9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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