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書股)相對人陳林巧雲上列聲請人聲請陳林巧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林巧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即新北○○○○○○○○)於民國100年8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林巧雲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林巧雲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於97年8月4日列為失蹤人口,迄今未能尋獲,生死不明已滿3年,前經本院裁定准予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現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報失蹤人陳林巧雲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爰聲請宣告失蹤人陳林巧雲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陳林巧雲於97年8月4日因行方不明,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等情,業經本院於111年7月7日裁定准予對陳林巧雲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有本院111年度亡字第62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為憑,現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陳林巧雲陳報其生存,或知陳林巧雲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堪信陳林巧雲目前仍為生死不明狀態。而聲請人為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陳林巧雲失蹤滿3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陳林巧雲自97年8月4日起失蹤,至100年8月4日失蹤已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