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瑞華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瑞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瑞華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民國
102年6月24日,附表編號3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
102年5月17日,在102年6月24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然本件受刑人上開宣告之刑均得易科罰金,適用刑法第50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而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故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18日晚│102年5月18日晚│102年5月17日下│││間11時13分許│間11時13分許│午4時36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速│檢察署102年度速│檢察署103年度訴│││偵字第2082號│偵字第2082號│偵字第204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壢簡字第│102年度壢簡字第│102年度壢簡字第││││910號│910號│983號││├──┼────────┼────────┼────────┤│事實審│判決│102年6月4日│102年6月4日│102年7月1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日期│102年6月24日│102年6月24日│102年7月29日│├───┴──┼────────┴────────┼────────┤│備註│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壢簡字第910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