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881號債權人天鷹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連 昱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矽盛液晶有限公司林秋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林秋子是否亦是債務人(因本件支票為公司票
?)請提出對其請求之法律依據或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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