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佳昌
陳宗信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姚亞儒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