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臺東縣第二期長沙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恩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素玉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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