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89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游宛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元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3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0.2%按月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至95年9月15日後即未依約繳款,積欠金額達新臺幣46173元。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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