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晏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
(一)、債務人林晏如於100年12月15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
款借據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0年12月15日起至105年2月14日止。詎料債務人於103年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
,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