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發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6708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發偉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發偉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黃發偉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施用毒品、幫助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6、8、9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3、5、7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民國99年5月8日晚│民國99年5月8日晚│民國99年8月25日上│││間10時許│間10時許│午9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443號│2443號│440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559│99年度審訴字第1559│99年度審訴字第238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99年8月31日│民國99年8月31日│民國100年2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559│99年度審訴字第1559│99年度審訴字第2385││││號│號│號││├───┼─────────┼─────────┼─────────┤│判決│確定│民國99年10月4日│民國99年10月4日│民國100年3月28日│││日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8月25日上│民國98年10月1日下│民國99年10月1日晚│││午9時許│午3、4時許│間9時1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4404號│5228號│522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385│99年度審訴字第2448│99年度審訴字第244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100年2月25日│民國100年3月4日│民國100年3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385│99年度審訴字第2448│99年度審訴字第2448││││號│號│號││├───┼─────────┼─────────┼─────────┤│判決│確定│民國100年3月28日│民國100年3月28日│民國100年3月28日│││日期││││└───┴───┴─────────┴─────────┴─────────┘┌───────┬─────────┬─────────┬─────────┐│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6月8日上│民國99年6月8日上│民國99年5月10日│││午9時許│午9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3019號│3019號│196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853│99年度審訴字第1853│100年度壢簡字第52││││號│號│3號││├───┼─────────┼─────────┼─────────┤│事實審│判決│民國100年2月25日│民國100年2月25日│民國100年4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853│99年度審訴字第1853│100年度壢簡字第52││││號│號│3號││├───┼─────────┼─────────┼─────────┤│判決│確定│民國100年3月28日│民國100年3月28日│民國100年5月9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