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勞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勞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勞訴字第83號原告庚○○
丁○○子○○己○○戊○○○癸○○○辛○○壬○○○丙○○共同 楊櫻花 律師訴訟代理人原告等與被告福財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其中資遣費部分係本於刑事判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無庸繳納裁判費,而預告工資部分則非屬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庚○○、丁○○、子○○、己○○、戊○○○、癸○○○、辛○○、壬○○○、丙○○各請求預告工資新台幣(下同)37,621元、37,621元、37,621元、44,499元、44,153元、43,913元、43,803元、15,410元、36,778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9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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