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94號原告 林東嶽
徐孝文 黃德義 高文偉 黃添龍 葉煥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邱怡瑄 律師 張雨萱 律師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謙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民國107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最後一欄之「利息起算日(民國)」欄,關於編號4原告高文偉部分之「107年8月30日」,應更正為「107年7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