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8號原告 張明煌 被告 張哲瑋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靜慧法官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