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97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被告 張郁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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