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250號債權人 劉正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鉅繹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16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6年8月24日寄存於竹東分局下公舘派出所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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