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469號聲請人 程智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程敏雄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程敏雄為監護宣告,惟程敏雄業於聲請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七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程敏雄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則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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