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2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9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9255號債權人宜誠登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昕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甘麗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甘麗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權人宜誠登峰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號2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五、請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六、請釋明請求利息自110年4月1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