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3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6年度聲字第734號限期起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7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治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豐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