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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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8號聲請人 葉德淵 即綠和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綠和新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計徵,即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50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1億元以上者,5,000元。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狀所附相對人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示,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1億5,707萬3,960元,爰核定本件標的價額為1億5,
707萬3,960元,應徵裁判費5,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徐嘉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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