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勞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勞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勞訴字第110號原告 翁金崑
翁玉芳 翁慶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慶忠 律師被告南區海口味海產店法定代理人 黃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89,483元,嗣於民國108年1月2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1,097,93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97,932元(含死亡給付損害735,315元、勞工退休金結清給付之損害51,399元、傷病給付損害18,674元、薪資差額損失165,564元、應休未休之工資債權126,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其中請求薪資差額損失165,564元、應休未休工資債權126,980元(合計292,544元),應徵裁判費3,200元部分,雖原告係本於繼承關係為請求,其本質上仍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範疇,得暫免繳納二分之一即1,600元,另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136元後,應再補繳154元(計算式:11,890元-1,600元-10,136元=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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