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303號原告 林利華 上列原告、 劉文海 即 林金桂 之遺產管理人與其他共有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為林金桂之債權人,其於聲請拍賣林金桂所有公同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建地(下稱系爭遺產)時,因系爭遺產係被告劉文海即林金桂之遺產管理人與「其他共有人」公同共有,原告欲執行系爭遺產,應由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否則無法強制執行,因林金桂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法起訴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三、按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惟被告之被繼承人為何人,與土地登記謄本所示之所有權人,是否均為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各繼承人是否均生存及住居所、被告與其他繼承人之應繼分各應為若干等情,涉及本件訴訟之當事人是否適格、起訴是否合於程式等要件。經查,原告起訴狀就本件被告欄位僅空泛記載「其他共有人」,實難確認以何人為被告,更遑論得知林金桂之被繼承人之人別確切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一)林金桂之被繼承人之人別、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二)前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三)林金桂之應繼分比例、除戶謄本正本及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四)系爭遺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逾期不為補正,則駁回其訴等節。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1日送達原告,並經原告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今已收受前開補正裁定近40日,仍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