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 楊竣雅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日以110年度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原告本人並於同年月8日親自收受本院上開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之裁定,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茲已逾期,原告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可憑,則其提起本件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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