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79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參仟貳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止,按月計付代償餘額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蔡燦彬